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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借钱(第2页)

“你借钱的时候工厂还在运营?”

“在。但已经很困难了。工人工资发不出来。我本来想用这五万撑一下,但不够。帐上的缺口太大了。后来就倒了。”

沈牧之沉默了片刻。“你说你愿意还。你现在拿得出钱吗?”

“拿不出。但我可以打工还。一个月还一千。五年还清。只要不坐牢。”

沈牧之合上判决书。“上诉期还有四天。我帮你写上诉状。但你要知道,二审改判的机会不大。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突破口只有一个——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你要证明你借钱的时候是想还的,只是后来没有能力还。这不是无罪辩护,是罪轻辩护。爭取改判缓刑。”

陈志远听著,点了点头。

“走。去事务所说。”

沈牧之开门,陈志远跟著进来。他站在办公室中间,没有坐。沈牧之指了指沙发,他才坐下来,双手放在膝盖上,手指绞在一起。

沈牧之坐到办公桌前,打开笔记本,翻到新的一页。

“陈志远,你借这笔钱的时候,还剩什么资產?”

“没有资產了。老婆离婚了,房子归她。车也卖了。信用卡欠了十几万。我已经什么都没有了。”

沈牧之停下笔。“也就是说,你借钱的时候,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

陈志远低下头。“是。”

“你有没有跟刘建国说你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

“没有。说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放下笔。他在笔记本上写下几个词:虚构用途、无偿还能力、借新债还旧债。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都可以被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向別人借钱,借钱时隱瞒了真实用途,钱到手后也没有用於承诺的用途,而是填了窟窿。事后面临追討失联。这几乎就是诈骗罪的教科书案例。

但他注意到一个细节。陈志远没有跑。他没有换手机號,没有搬家。他是主动来的。

“你什么时候收到判决书的?”

“十一天前。我收到就去派出所问了。他们说上诉要找律师。”

“你之前为什么没有请律师?”

“没钱。”

“现在也没钱。”

“是。”

沈牧之把笔记本合上。“我免费帮你。”

陈志远抬起头。“真的?”

“真的。但你答应我两件事。一,上诉期间不要跟刘建国联繫,不要威胁他,不要求他撤诉。二,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你进去好好表现,爭取减刑。”

陈志远低下头。“我答应。”

沈牧之站起来,从柜子里拿出一份空白上诉状。他坐下来,一笔一画地写。上诉理由,第一点,原审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借款时虽隱瞒了部分事实,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第二点,被告人借款后未逃匿,未失联,积极配合调查。第三点,被告人愿意偿还欠款,有具体的还款计划。他写完,读了一遍,递给陈志远。

“你看看。有没有要改的?”

陈志远接过去,看得很慢。他看完了,把上诉状递迴来。

“没有。”

沈牧之把上诉状装进信封里。“明天我去法院交。等通知。”

陈志远站起来,走到门口,又转过身。“沈律师,我真的不是诈骗。我是没办法。我不是坏人。”

“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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