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牧之回到事务所的时候,台阶上蹲著一个人。他穿著一件灰色的工装外套,袖子磨得发白,领口的扣子掉了两颗,露出里面起球的毛衣。他蹲在那里,手里夹著一根烟,菸灰已经烧了很长一截,没有弹,掉在他的鞋面上,他也没感觉。地上还有四五个菸头,有的灭了,有的还在冒细烟。沈牧之停了一下,看著他。他抬起头,眼窝深陷,眼眶下面一片青黑,像是一夜没睡,又像是一个星期没睡。
“沈律师?”
“我是。”
“我叫陈志远。朋友介绍来的。我被人告了,说我诈骗。我没有骗。我只是借了钱,没来得及还。”
他从外套口袋里掏出一份判决书,折了两折,边角已经卷了。沈牧之接过来,站台阶上翻开。诈骗罪,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隱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刘建国人民幣五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日期是十一天前。上诉期十五天。还剩四天。沈牧之没说话,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事实认定部分写得很简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转帐记录。看起来很清楚。借了,没还,人跑了。诈骗罪。
他合上判决书,看著陈志远。
“借了多少?”
“五万。写了借条。有转帐记录。微信上也承认借了。但我后来没还上。他说我是骗。”
“为什么没还?”
“工厂倒闭了。我失业了。我跟他解释,他不听。他就去报案了。”
“你什么时候借的?”
“去年三月。”
“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吗?”
“写了。去年六月。”
“到期之后你还了多少?”
“一分都没还。”
沈牧之没说话。陈志远把手里的菸头按灭在台阶上,站起来。他的腿蹲麻了,晃了一下,扶住门框。
“沈律师,我不是诈骗。我借的时候没想骗他。我是真想还。但厂倒了,我没办法。我承认我欠钱。我愿意还。但我不是诈骗。”
“你在侦查阶段怎么说的?”
“我……我说我借了,没还。我说我没钱。他们就认定我是诈骗了。”
“你上诉了吗?”
“还没有。他们说让我来找您。”
沈牧之看著判决书最后一页。一审律师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被告人认罪態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认罪?认什么罪?认诈骗的罪。陈志远陈述的是借钱没还的事实,但法律上,借钱没还不是诈骗。诈骗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有没有非法占有?他自己说没有,但从行为上看,借了五万,到期一分没还,工厂倒闭了人跑了,表面看很像。沈牧之需要证据证明他“想还”。这不是证明无罪,是证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你借了五万,花在哪了?”
“还別的债了。”
“什么债?”
“之前做生意亏了,欠了好几笔。这五万拿到手,全转给別的债主了。有转帐记录。”
“你当时跟刘建国说借钱是做什么用?”
“我说周转一下。做生意的流动资金。”
“你没有说还別的债?”
“没有。我不敢说。说了他就不借了。”
沈牧之靠住门框。这是关键点。借钱时说“流动资金”,实际用来还债。这不是虚构事实吗?庭审时法官可能会问:流动资金和还债是一回事吗?流动资金是维持运营,还债是填窟窿。借新债还旧债,不是诈骗,但借的时候没说实话,这就存在“隱瞒真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虚构事实、隱瞒真相”。陈志远隱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
“你的工厂什么时候倒闭的?”
“去年八月。借钱之后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