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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深入了解 基金是怎么回事(第2页)

从发行渠道上划分,封闭式基金由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发售;网下发行主要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以外的渠道如商业银行渠道进行发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并运用“回拨”机制调节两种渠道的销售额度和比例。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比例配售”和“敞开发行”

这两种发行方式反映的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行面临的不同市场状况。1998年,封闭式基金发展迅速,投资者认购踊跃,发行量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在这个阶段,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采取了“比例配售”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在制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在申购结束后,按照申购的总数和发行数量对所有的申购进行配号抽签,决定中签的申购号码,只有中签的投资者才能认购到基金。2002年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困难,投资人认购不踊跃,募集资金额往往低于预期规模,因此发行方式也由“比例配售”转变为“敞开发行”。

(4)自主发行和承销发行

自主发行,即基金公司不通过承销商而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采用这种发行方式费用较低。一般,私募基金的发行采用自主发行的方式。

承销发行,即通过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基金单位。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承销又分为代销和包销。在代销方式中,承销机构尽其所能销售基金,如果基金单位未能全部发售,承销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将未能发售的基金单位全部返回发行人。而在包销方式下,基金发行人同承销机构签订协议,承销机构按照净资产价值购入全部基金单位,然后承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如果未能将基金单位全部销售出去,余下的基金单位由承销机构自己持有。无论采取何种承销方式,基金发行人都要向承销机构支付一定的承销费用,费用金额的高低取决于承销的风险。若采取代销的方式,代销机构不承担风险,承销费用较低;如果采取包销的方式,承销机构的风险较大,要求的承销费用也相应较高。一般情况下,选择包销的方式,都是由多个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共同负责基金的销售,以达到分散承销风险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多采用自主发行、承销和代销相结合的方式。

(5)发行价格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证券的单价。在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主要采用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其发行价格中不包含基金的销售费用,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和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合计总额为每份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

根据基金发行价格与基金面值的关系,基金的发行可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①溢价发行

基金的溢价发行是指基金按高于基金面额的价格发行。在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溢价部分将作为基金公司的创业利润。一般来说,溢价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入基金公司的法定准备金,待以后基金公司经营良好时再转入基金持有人的资本权益账户。

②平价发行

基金的平价发行是指基金按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的票面价格发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封闭式基金都是按平价发行。

③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基金以低于基金面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这种情况在市场中并不常见,往往是一种吸引投资者的策略。当一些基金管理人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进入新的领域,常常采取这种策略。

(6)发行期限

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时,一旦发行总额认满,不管是否到期,基金都自行进行封闭,不能再接受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封闭式投资基金,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募集。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

4。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发行及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的申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自身的直销网点和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首次销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售是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发售成功后,才能进入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环节。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主要包括发售日期、发售渠道、销售形式、发售价格和发售数量等内容。

(1)发售方式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国开放式基金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售。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指定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发售流程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方可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文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或宣传推介会,在销售网点张贴发行告示、海报、宣传手册等信息资料,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基金开始发售后,进入设立募集期,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

发售结束后,如果达到开放式基金成立的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则基金发行成功,可宣告成立。如果基金发售结束后,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则基金发行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发售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价格是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价。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构成: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认购手续费用。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开放式基金的发售阶段等于其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是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认购费用的支付分为两种形式: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当认购费在认购时支付,则为前端收费;在赎回时支付,是后端收费。后端收费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一种营销方式。后端收费一般随持有期而消减。对于某些基金,如果持有期超出一定期限,后端收费可免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4)发售期限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基金的分类

1。按照组织形态进行分类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又叫作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特点是:

①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②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③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

④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值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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