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深入了解:基金是怎么回事
一、基金是怎么来的
1。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60年代,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成功,英国成为全球最富裕的国家,它的工业总产值占世界工业产值的13以上,国际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25%。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投资成本日渐升高,于是,许多商人便将私人财产和资金纷纷转移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海外市场进行投资,以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但由于投资者缺乏国际投资知识,对海外的投资环境缺乏应有的了解,加上地域限制和语言不通,无力自行管理。在经历了投资失败、被欺诈等惨痛教训之后,人们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并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因此,1868年英国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Fnand ial Gov—emment Trust)”公开向社会个人发售认股凭证,这是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该基金设立的宗旨是:“运用基金达到寓与大投资者一样享受海外投资收益的目的。”它在英国《泰晤士报》刊登招股说明书,公开向社会个人发售认股凭证,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其投资地区,远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和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投资总额48万英镑。该基金与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亦不能将基金单位兑现,认购者的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两项。但由于它能够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因此,它的设立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起步。
早期的基金多为提供半固定收益的契约型投资信托。由于原始的基金投资业务大多限于当时市场上各种有利可图的有价证券上,因而证券投资信托成为基金业务的基础和投资对象。1873年,英国的投资信托先驱人物罗伯特·富来明(R)开办了“苏格兰美洲信托(Ser4 Trust)”,专门办理美洲新大陆的铁路投资,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对基金进行专门管理,投资信托成为了一种专门的赢利业务。到1890年,英国营运的投资信托基金达101家,这些基金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他们都采取对外证券投资方式,并以公债为投资对象。
早期的投资基金是非公司组织,投资者和代理人通过信托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最早出现的投资基金形式。1879年,英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司型投资基金取得了合法地位,这是投资信托史上的一大变迁。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实施,一些基金管理机构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制度。投资基金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
在19世纪80年代的最后40年间,证券投资基金有了较快成长,英国共有200多个基金公司在各地成立。这个时期的基金处于初创阶段,主要投资海外实业与债券,在类型上都是封闭式基金;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基金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市场来说都还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金融产品。
1868年至1920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阶段。
为了克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33年,美国政府颁布《证券法》;1934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证券交易法》;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运作规范,严格限制投资公司各种投机活动,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这些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出现的各种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有效地遏止了基金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得到很大的发展,基金规模逐年上升。1940年美国仅有6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值4。48亿美元;而到1979年,美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发展到524只,资产总值945。11亿美元。
1921年至20世纪70年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后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熟阶段。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条件
(1)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募集基金的资格要求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③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④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⑤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⑥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⑦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⑧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验资和备案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6个月。
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拟募集基金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拟募集的基金要求如下:
①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②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④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⑤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⑥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⑦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及发行价格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封闭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进入交易环节。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市场又称为基金的一级市场,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是随着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封闭式基金发行有不同类型。
(1)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按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形式。
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基金的发行,发行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即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基金单位。公募发行可采用包销、代销和自销三种方式。各国对公募基金的管理都十分严格,通常要求基金在设立及经营中按期公开较多的信息资料。因此公募发行在保证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方面有明显优势。通过报刊媒介广为宣传,使基金发行具有公开性;通过广设网点,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了认购基金的公平机会;通过严肃工作纪律、采取各种措施杜绝营私舞弊行为,保证了基金发行的公正合法。
私募发行是指基金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承担募集基金的全部工作。发行的对象一般是有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由于私募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所以发行的费用较低,也节省时间。一般来说,基金监管机关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不必公开招募文件。
(2)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