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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第2页)

因时立法、令有信。因时立法、变俗易教的思想古即有之。《尚书·吕刑》有“刑罚世轻世重”,即根据形势和治安状况采取相应刑法对策。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们普遍有改良政治、变革制度的思想。孔子主张“损益”礼制。法家则大讲变法,主张法令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其他流派的思想家也多有同样的主张。

法家既主张变法,又注重保持法律的统一、稳定。《管子》反复强调法令必须像天地一样稳定,像星座一样准确,像日月一样鲜明,像四季一样有信。韩非一方面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另一方面又主张“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并指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这也是许多论法者的共识。

明令禁止,广布天下。法家主张立法要刑名明确,简明易懂,公之于众。商鞅认为法律必须“明白易知”,不仅官吏要熟知法令,还要达到“愚知遍能知之”。

百姓咨询法律问题,官吏必须如实解答,否则百姓因此而犯法,官吏也必须负连带责任。国家还要加强法制宣传,“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导)之知”,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这就使法律成为尽人皆知、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事断于法,信赏必罚。法家极力强调法的公开性、客观性、严肃性,认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法家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在既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国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法家还主张依法定罪,据法刑人,“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使人无离法之罪”。这个思想颇有“罪刑法定主义”的意味。

人人守法,臣民自治。法家认为,法律是最高的价值尺度,君主、官吏、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在一切决断于法的意义上,“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从决断的主体可以分为“君断”“里断”“家断”“心断”等。“家断”则不必惊动四邻;“里断”则不必告官,更无须“君断”。

因此,“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者贵下断”。事断于法的最佳境界是人人皆能“心断”,事事皆能“日断”。如果是非曲直都可以在社会的基层组织依法解决,便不必延误时日,这就实现了“日断”,而“日治者王”。

“心断”是每个人都自觉地依照法律约束自己。君“作一”则民“自治”,民众皆自觉依法办事,政治就达到理想的境界。

君主守法,天下为公。法家称国家利益为“公”,称个人利益(包括君主的个人利益)为“私”。他们主张“尚公”“贵公”,包括君主在内的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私意废法。实现公、维护公的唯一有效途径是君主立法制,守法令,君臣上下都严格依法办事。

立法是为了确立公的标准,法令行则私道废,因此君主也要尊重既定法令,“任公而不任私”。行法、守法才能切实保证公的实现。

法家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实现法治理想的关键是君主守法。既然崇公,就要去私;既然“作一”,就要“守一”;既然行法,就要奉法。在他们看来,公,则为明主;私,则为乱君。五帝、三王、五霸之所以为圣王明君,是因为他们“皆非私天下之利”。

法家诸子激烈抨击君主徇私乱法,认为“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欲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

国家公利至上,君行其私则乱国。推而论之,必然主张公天下,反对私天下。《慎子·威德》提出:“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

《商君书·修权》表达了同样的思想。贵天子是为了平天下,立国君是为了治国家。天下、国家重于君主,天下正义、国家公益才是目的,立君仅是手段。

这就在理论上把天下与天子、国家与君主区别开来。法家的基本思路是:设立君主制度是合乎天经地义人情的,立君为公,无君则不能实现天下公利,而君主若利用权势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就违背了立君为天下的本意。

在先秦其他学派的政论中,“公天下”的思想也在不断发展。儒家发展社稷重于君主的观念,侧重从立君为民的角度论证天下之公。

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对这个思路的高度概括。《吕氏春秋·贵公》则综合各种思路对先秦的公私之辨做出理论总结。

许多思想史研究者对《孟子》《吕氏春秋》的有关思想高度评价,而对《慎子》《商君书》的有关思想却视而不见,这是不足取的。

体道全法,道高于君。与天下为公、君主守法思想相应,法家还主张道义高于君主。法家的理想王国是君主独尊独裁的法治社会。

这一理想王国的基本景观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所谓“圣人执要”之“要”,即道、法。道是最高法则,法是道的化身,因此道义、法制高于君。法家诸子对“道高于君”论之甚详,这里仅以韩非的见解为例,以窥一斑。

“道高于君”的第一层含义是君主必须“贵独道之容”。韩非认为,君主必须遵循“道无双”“君臣不同道”普遍法则,建立独一无二的绝对权威。建立“要在中央”的法制是君主体道的第一要义。

“道高于君”的第二层含义是君主必须“因道全法”。韩非虽主张“独断”“独制”,却又反对“专制”。背法而治属于“专制”,“专制”就会违背法治原则。韩非期望君主“以道为舍”“因道全法”。君主必须遵循由道法引申出来的政治原则,道义高于君主即法制高于君主。

“道高于君”的第三层含义是君主必须公私分明。韩非认为,公私相背,势不两立。“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守法”则为“奉公”,“释法”则为“用私”。在这个意义上,公与法、道互训。道义高于君主又可称为公利高于君主。

“道高于君”的第四层含义是君主必须以法术之士为辅佐。韩非充分肯定辅弼之臣的作用,主张任“霸王之佐”,行“霸王之道”,成“霸王之名”。君主重用精通法术、王道的臣下,实际上是为了遵循道义,奉行法治。

“道高于君”的第五层含义是君主必须“以道正己”。至于如何以道正己,韩非语焉不详。《管子·法法》主张君主必须“置法自治,立仪以自正”。法家不大讲君主修身养性,但要求君主守法奉公、自治自正、德泽天下,这又与儒家有类似之处。

“道高于君”的第六层含义是有道者得天下,无道者失天下。韩非子指出:遵循道义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无不能成者,大能成天子之势尊,而小易得卿相将军之赏禄”。他还引据大量历史经验教训,谆谆告诫帝王要懂得这样一个道理:“战战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有道是王天下必备的条件,道无疑是高于君主的。

法家的法治理想,简而言之,即圣王加法治。法家明确反对“人治”“身治”,但是法家的法治论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以君为唯一立法者,以法为君的政治工具。法家毫不迟疑地把立法的权力托付给君主一人,这就使君在法外,不在法内,在法上,不在法下。

君主实际上不受法律的有效制约,这就必然重蹈“人治”的覆辙。法家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在理念上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而且使法成为“帝王之具”。

“以法治国”一旦与君主专制结合在一起,就会导致许多法治原则无法得到确实的贯彻,也就很难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然而,法家的“法治”毕竟不同于儒家的“人治”。在世界史上,法

家学说是第一部系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它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政治理念,其中一些法制原则在现代社会依然适用,这是难能可贵的。可惜的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家的法治理想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王权专制。

秦始皇的“以法治国”统治方略:秦始皇是一位非常重视“法治”的皇帝。秦朝是一个厉行“法治”的王朝。秦始皇深受法家思想影响,重视以法为治。

他公开宣称以法治国,把法作为治国之本,于是立法度,行法治,任狱吏,严刑罚。这就使秦朝的政治模式和秦始皇的统治方略与后世历代王朝有所不同而别具特色。

秦始皇比较全面地实践着法家的法治理念。秦朝的群臣颂扬他“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后世也有人以“繁法严刑而天下振”“禁暴诛乱而天下服”来评说他。秦始皇汲取先秦法治思潮的各项成果,基本上将有关的法治理念贯彻到实际政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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