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是在被告离职之后制定的。对吗?”
“对。”
“也就是说,被告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这份清单。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写的哪些代码被公司列为商业秘密。”
周明没回答。
沈牧之等了几秒。“周总监,被告离职后,公司有没有通知他,哪些代码不能留在个人设备里?”
周明抬起头。“保密协议里有规定。离职后要交还所有商业秘密。他交还了伺服器的代码,个人电脑里的没有清乾净。”
“公司有没有明確告诉他,个人电脑里的也要清?”
“保密协议里有规定。”
“又是保密协议。被告签的协议里有『应刪除这三个字吗?没有。协议里写的是『交还。他交了。伺服器里的代码,他刪不了,那是管理员的事。他只能刪自己电脑里的。他刪了。在收到贵公司的律师函之后,他刪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律师函之前刪。”
沈牧之停顿了一下。“周总监,贵公司起诉被告索赔五百万元。请问这五百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被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什么损失?”
“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这些代码。被告窃取了这些代码,公司损失了研发投入。”
“公司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这些代码吗?”
“他在云盘里存了,就是获取了。获取了,就是侵权。”
“侵权不等於造成损失。公司去年的业绩有没有下降?”
“没有。”
“今年的呢?”
“现在才上半年。”
“去年的业绩没有下降,今年的还不知道。那五百万元的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周明低下头。“是估算。”
“有估算依据吗?”
“有。被告窃取的代码的开发成本,大约是五百万元。”
“这些代码的开发成本,包括哪些?”
“开发人员的工资、设备、软体授权。”
“被告在职期间,参与了这些代码的开发。他的工资,公司已经付过了。设备、软体授权,也都已经付过了。公司算损失的时候,有没有把被告自己贡献的那部分扣除?”
沈牧之等著,周明没有回答。他等了片刻。“周总监,商业秘密侵权,需要证明被告『使用了这些代码。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过?”
“没有。”
“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將代码提供给第三方?”
“没有。”
“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利用这些代码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