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指逝者死于自身主动或被动的行为。判定死因为自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逝者本人有自杀动机,清楚自身行为会导致死亡,且最终死于自身行为。虽然自杀本身不是犯罪,但其原因可能与犯罪有关。因此,再明显的自杀也要经过严密的医学判断,否则就要归类为死因不详。
他杀
他杀是指逝者死于他人的行为,包括杀人和伤害致死。与自杀不同的是,他杀的判定与行为人有无杀人动机无关。在行为人有杀人动机的情况下,根据事先是否有预谋,可将他杀分为谋杀和故意杀人。行为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或在战场上杀敌的行为是“正当杀人”。正当防卫过程中对犯罪者的杀害行为是“免责杀人”。
在法律中,杀人罪包括一般杀人罪、杀害尊亲属罪、杀婴罪、教唆或帮助自杀罪、嘱托与承诺杀人罪和诱骗杀人罪,此外还有伤害致死罪、暴力致死罪、过失杀人罪、失职渎职致死罪和未尽保护义务致死罪等。
很多人认为行人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是事故死,但也有人主张车祸是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归类为他杀。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死因分类标准中将这类死亡归类为事故死。但在法律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由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引发车祸,则司机无罪;如果车祸过错方在司机,那么司机可能会被判处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
事故死
事故死是指与任何个人的意志无关的死亡。包括逝者本人过失或天灾导致的死亡、工伤事故、殉职、体育竞技中猝死、医疗事故、儿童事故等。
死因不详
当无法确认死因是自杀、他杀、事故死中的哪一种时,可以归类为死因不详。
在法医学领域,如前文所见,死因明确,但死亡种类难以界定的情况并不少见。还有一些医学无法确认死因的情况,这些案例的死亡种类最终只能单凭法律标准去界定。有时即使医学上死因相同的案件,死亡种类也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溺水身亡的逝者死因多为溺死,然而死亡种类却可能千差万别。如果是主动投河,为自杀;如果是在醉酒状态下游泳意外溺死,为事故死;如果是被人推下水,为他杀;如果是在游泳时突发心肌梗死,则为病死。高处坠落致死的死亡种类的判断也是同样道理。
足以见得,判断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绝非易事,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得出结论。
死因是溺死,但死亡种类存在自杀、事故死、他杀等多种可能。
死亡的时间节点——关于脑死亡[6]的争论
根据前文所述,临**将器官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这也是定义死亡的第一种说法——心肺功能终止说。心脏和肺的功能停止即为死亡,这一判定标准一直被广泛运用于临床,20世纪中期之前,人们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于是,在确认一个人的生死时,人们习惯于把耳朵凑到他的胸前或鼻子下方,如果对方心脏停止跳动且没有呼吸的话就认为他已经死去。
然而,不知从何时起,“脑死亡说”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争议的焦点。毋庸置疑,脑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其平均重量仅为1。5千克,硬度跟豆腐不相上下,漂浮在头骨内的脑脊髓液中,实在是一个再脆弱不过的器官了。如此脆弱的脑,与心脏、肺一样,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导致死亡,因此神经外科医生在做脑部手术时丝毫不敢大意。
有关脑死亡的争论大约始于1967年。彼时南非的克里斯蒂安·尼斯林·巴纳德(hlingBarnard)博士完成世界首次心脏移植手术,“脑死亡是否标志着人体死亡”这一问题也由此开始引发关注。此后,各国陆续开始将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志。英国最早将“脑干死亡”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美国、德国和日本也分别于1981年、1982年、1992年规定脑死亡为死亡的标志。[7]
20世纪90年代末期,韩国一档名为《100分讨论》的电视节目对脑死亡说的合理性展开了多个回合的讨论。脑死亡说一度成为当时的热点话题,人们探讨的核心问题就是脑死亡后的器官移植。
医学的进步使得通过医疗设备维持脑死亡者的呼吸和心跳成为可能。那么,何时能够撤掉这些医疗设备?能否将脑死亡者依然存活的器官捐献给其他需要救治的人?对此,很多人认为将脑死亡者依然跳动的心脏捐给心脏病患者,是一种生命的延续,捐献者的心脏也能成为珍贵的遗产而重获新生。
在众多国家中,美国是较早推崇脑死亡说的国家,这主要源于该国高昂的医疗费用。我曾经在美国的保健福祉部做过两年公务员,当时我每年缴纳10美元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脑部手术在内的大额医疗保障。但令我震惊的是,美国的非公职人员获得同等医疗保障却要每年缴纳3万美元的保费。医疗福利大幅倾向于公职人员,普通美国人很难承担利用医疗手段延长生命的高昂费用。因此,脑死亡学说在美国的兴起要早于其他国家。
相比之下,韩国具备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首尔牙山医院的李胜求教授成功进行了肝移植手术,才将脑死亡说带入人们的视野。李胜求教授于1997年成功进行了成人间肝移植手术,这是继日本信州大学医院之后世界第2例成人间肝移植手术成功案例。此后,随着肝移植手术的推广,能否移植脑死亡者的肝脏成为热点话题。
当时,韩国在脑死亡者器官移植领域处于一片空白,没有人对此进行过探讨,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这就意味着,如果医生将脑死亡但还有心跳的人的肝脏摘除,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幸好这种事终究没有发生,因为法律是不会阻碍科学进步的。
当然,进步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当时,律师、医生、宗教人员、伦理学家等各界人士围绕脑死亡者的器官移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其中宗教人员的反对最为强烈,他们主张人只要还有心跳就是活着。
历经种种艰辛,《器官移植法》终于在1999年2月8日正式颁布,并于次日生效。现在,脑死亡说已根深蒂固,不再受到任何人的怀疑与否定。医学的进步重新定义了死亡,改变了死亡的判定标准,这也为日后安乐死等问题的出现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