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养我小,我养他老,这是天经地义。
但是,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打著父亲的名义,
將我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肆意地拿去挥霍,
甚至拿去养活一个跟我们家毫不相干的外人!”
陈凡的声音陡然拔高,目光如电,直视著原告席上的白秀莲。
白秀莲被他看得心里一慌,下意识地就避开了他的目光。
“王法官,我想请问一下,根据我国的法律,
儿子是否有义务,赡养自己父亲的情人,以及情人的儿子?”
陈凡冷冷地问道。
“这……当然没有。”
王法官下意识地就回答道。
“好。”陈凡点了点头,
“既然没有。
那我想请问,我父亲陈大海,在跟我母亲还没有离婚的时候,
就將我辛苦出海打渔挣来的钱,一次又一次地送给白秀莲女士,供她和她的两个儿子挥霍。
这种行为,算不算是对我,对我母亲,对我整个家庭財產的非法侵占?”
“这……”王法官被问得一愣。
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普通家庭纠纷的范畴,甚至有点涉及到刑法的领域了。
“我这里有一份帐单。”
陈凡说著,就从口袋里,拿出了一本破旧的笔记本。
“这是我从十五岁开始,每次出海打渔,卖掉渔获之后,我母亲记下的帐。
虽然不全,但大部分的收入,都记录在上面。”
“从1978年到1985年,这七年间,我一共出海一千三百多次,
总计收入,三千二百五十四块七毛钱。”
“这笔钱,除了家里最基本的开销之外,剩下的几乎全都进了我父亲陈大海的口袋。
而他又將这笔钱,源源不断地送给了白秀莲女士。”
陈凡一边说,一边翻动著那本已经泛黄的笔记本。
“1980年,我辛辛苦苦攒了半年,凑了五十块钱,准备给家里买一台缝纫机。
结果钱刚到手,就被我父亲拿走,
转头就给林文斌,买了一块当时最时髦的上海牌手錶。”
“1982年,家里盖猪圈,我母亲省吃俭用,攒下了二十块钱的水泥钱。
结果当天晚上,水泥就不翼而飞。
第二天,我们却发现,白秀莲家的猪圈,已经用水泥给砌好了。”
“1984年,我妻子林芳晴刚嫁到我们家,身体不好,
我花了大价钱,托人从城里买了一斤麦乳精,想给她补补身子。
结果麦乳精我妻子一口没喝上,就又被我父亲,
送给了即將参加高考的林文斌先生,说是给他补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