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陈洪图《鸣冤录》。
[57]马兆羲诸书多写作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选举志》举人、进士表,卷七《人物志》均作马兆羲。马为楚雄人,当以本地记载为准。
[58]《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59]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60]《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1]《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2]《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说:“戊子(1648),孙可望以兵食不足,将近省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征输运省。”
[63]冯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见《明末滇南纪略》中所说“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田主所得是从政府所征一半内拨给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在营庄制度下,“军田每亩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说:“是时征谷斗石尚无定数,又有四六同分之议。农民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携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拿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澂民股栗。”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亩岁纳谷一石二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大致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即每亩产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实行了定额赋。
[64]《晋宁诗文征》诗征,卷二,黄都《闻山歌有感》,此诗约作于1651年(永历五年、顺治八年)。
[65]《明末滇南纪略》卷三、卷四。
[66]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禁酿酒,违者死(原注:法严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67]康熙三十年《云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记》;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年《鹤庆府志》卷四《沿革》。
[68]《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按,“兴朝通宝”一分、五厘、一厘计三种存世尚多,用“兴朝”二字为文,解释不一,但肯定不是纪年。
[69]参见康熙四十四年《平彝县志》卷之三《地理·风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按,大西军进滇以前,云南已用银、钱,《徐霞客游记》也多处可见,但民间交易中仍多通用贝币。
[70]倪蜕《滇云历年传》。李天根《爝火录》卷十七也说:铸兴朝通宝后,“凡上纳钱粮,放给俸饷,以至民间一切贸易,皆通之。有不遵行者罪死。……钱法乃大行”。
[71]《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按,史文为大西军总兵,其全衔为“钦命总理云兴通省盐政税务总镇”,见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六,史文在永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阁碑记》。他后来投降了清朝。
[72]雍正五年《宾川州志》卷十二,艺文,刘孟弘《盐法考略》。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五《盐法)记:“丁亥(1647)流贼据滇,伪提举张逢嘉迎合流贼,压令灶户每月煎盐六十万,以官四灶六起科。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变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
[73]《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4]《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5]《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6]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一《沿革志》。
[77]《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同书卷四《政图治安》一节又记:“兵马三日一小操,十日大操,雨雪方止。”
[78]《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79]《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冯甦《滇考》卷下记:“取各郡县工技悉归营伍,以备军资。”
[80]《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81]《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2]《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3]《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84]昆明无名氏《滇南外史》。按,《明末滇南纪略》记严似祖为吏部兼礼部尚书。
[85]《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86]《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悔罪归明》。马兆熙当作马兆羲,见前注。
[87]参见傅迪吉《五马先生纪年》;李蕃《雅安追记》。
[88]《清世祖实录》卷一百。
[89]李介《天香阁随笔》卷二。
[90]《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91]参见《鸡足山志补》及郭影秋《李定国纪年》正文前影印李定国、孙可望刊刻的佛经跋文图片,原件现存云南省图书馆。王尚礼铸造的供佛香炉,拓片藏云南省博物馆。